(2017)鲁028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逄承进、郭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承进,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逄承进,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郭龙,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逄承进与被执行人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商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