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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9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秋景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景,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591号原告:李秋景。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锦隆。原告李秋景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秋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秋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毅(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