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李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李传俊,宁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被执行人:李传俊,男,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宁淑华,女,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传俊、宁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