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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行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许贞应与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贞应,皋兰县国土资源局,许贞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211号原告许贞应,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名藩大道建德大厦12-13楼。法定代表人王志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晓钰,甘肃邓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贞银,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原告许贞应诉被告皋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许贞银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已经立案。本院认为,原告诉请撤销的皋集建(1990)字第xxx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皋兰县人民政府核发,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仅是土地登记机关,本案适格被告是皋兰县人民政府。原告经合议庭法律释明后,同意将被告变更为皋兰县人民政府。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暂行办法》、《全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李 青代理审判员  岳亚丽代理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