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景云、吴秋信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景云,吴秋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景云,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秋信,男,1944年8月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尊罗,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再审申请人郑景云因与被申请人吴秋信、许尊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8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郑景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申请撤回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郑景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景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