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任美芝、薛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美芝,薛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美芝(曾用名:任美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彦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任美芝与被执行人薛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28053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32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盛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