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氏兰与梁志松、胡职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氏兰,梁志松,胡职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377号原告:杨氏兰(DUONGTHILAN),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锦,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志松,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被告:胡职良,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杨氏兰与被告梁志松、胡职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氏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氏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氏兰(DUONGTHILAN)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氏兰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