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马昀,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家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马昀,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建平,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建平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建平在徽商银行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建平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建平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建平在徽商银行账户7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