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6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婷珠与梁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婷珠,梁伟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965号原告:胡婷珠,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伟文,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胡婷珠诉被告梁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婷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已支付的定金30000元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x的房屋总价480000元,被告先向原告支付定金30000元,余款45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清,双方应于2017年3月30日前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合同还约定若被告违约,原告收取的定金不再返还,合同自动解除。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并多次询问被告银行按揭贷款情况,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相关手续。同时被告称通过银行贷款,但既未向原告出示相关贷款资料,也未向原告领取房屋的相关资料,原告对其是否申请贷款有合理怀疑,原告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说明未获贷款的原因,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2月24日,原告胡婷珠与被告梁伟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梁伟文购买胡婷珠名下的xx房屋,总价款480000元;胡婷珠于合同签订当日先支付定金30000元,余款45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清;双方应于2017年3月30日前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如因房管局或其他政府部门、银行原因导致延迟的则时间相应顺延);合同签订后,胡婷珠悔约拒绝转让房屋的,须双倍返还定金,无息退回定金外的已收款项给梁伟文,本合同自动解除;若梁伟文违约,胡婷珠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本合同自动解除。合同还就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梁伟文于合同签订后按约定支付定金30000元给胡婷珠,此后,双方至2017年3月30日仍未办理过户手续,胡婷珠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多次通知梁伟文办理过户手续及尽快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支付购房余款。2017年4月24日,胡婷珠又在微信中向梁伟文发送通知一份,要求梁伟文在2017年4月26日前联系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视为梁伟文违约。但梁伟文之后仍未联系胡婷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胡婷珠遂于2017年5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2日将起诉状副本向梁伟文送达。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2017年3月30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购房余款,但被告经原告催告后至今未办理,已构成违约,被告逾期未办理过户,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将其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款项给原告的情况回复原告,以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被告所支付的定金30000元归其所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起诉方式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时间以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通知被告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胡婷珠与被告梁伟文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自2017年6月12日起解除;二、被告梁伟文支付给原告胡婷珠的定金30000元归原告胡婷珠所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梁伟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