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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与张哲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253号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张哲雄: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哲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1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哲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哲雄于2017年7月6日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1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故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哲雄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哲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