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姚瑶、姚苇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姚瑶,姚苇滨,马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890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武,系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396201。被告:姚瑶,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姚苇滨,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马波,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姚瑶、姚苇滨、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本院予以免交(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钧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