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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庆铭与翟松涛、商丘顺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铭,翟松涛,商丘顺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899号原告:朱庆铭,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浩,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松涛,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驻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商丘顺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平原医院东侧,组织机构代码91411400090949825C。主要负责人:姚建,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太康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968106827Y。主要负责人:俞海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铭与被告翟松涛、商丘顺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庆铭承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秋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