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国平与被执行人关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平,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平,男。被执行人关荣,女。申请执行人王国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关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关荣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关荣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