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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住潍坊市潍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兆阳,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兆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23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民生西街丽景苑小区5号楼1单元门口处,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某用折叠刀将徐某捅伤,致徐某小肠全层破裂行手术治疗。经法医鉴定,徐某的伤势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徐某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折叠刀一把;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移送物品清单,病历材料,谅解书;证人李某、孟某、周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应予没收。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文波人民陪审员  何桂香人民陪审员  刘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