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财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洪键、谢显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洪键,谢显伟,孙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428号申请人:秦洪键,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担保人:秦志明,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谢显伟,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孙延荣,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申请人秦洪键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显伟、孙延荣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秦志明以其名下的帕萨特牌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洪键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秦志明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显伟、孙延荣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秦志明名下的帕萨特牌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秦洪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