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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刘书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刘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0101-8。法定代表人:向文清,行长。被执行人:刘书兵,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刘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书,撤销对被执行人刘书兵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1执2429号案件的执行。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冬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