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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显发与陈怀祥、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监理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发,陈怀祥,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监理项目部,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市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3民初1456号原告:陈显发,男,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屏边县。委托代理人:杨煜峰,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秦权,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怀祥,男,1954年5月14日生,汉族,屏边县人,现住屏边苗族自治县。被告: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监理项目部,地址:蒙自市人民医院内。负责人:陈怀祥被告: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坝河伍家堆村1号。法定代表人:徐忠林职务:总经理原告陈显发诉被告陈怀祥、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监理项目部、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显发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2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7月1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被告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案外人蒙自市人民医院的委托,出任“蒙自市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监理方,为此,成立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监理项目部,负责人为陈怀祥。陈显发于2015年7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50万给被告陈怀祥、于2016年2月4日支付现金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陈怀祥,为此给被告陈怀祥出具一《借条》给原告,被告陈怀祥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监理项目部的印章。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坝河伍家堆村1号,被告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监理项目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被告陈怀祥住所地为屏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移送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蒙自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怀祥住所地在屏边,被告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坝河伍家堆村1号,被告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监理项目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因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被告陈怀祥的住所地。故本案应由被告陈怀祥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云南镕城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云南省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黎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