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9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云与吴开惠、严正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吴开惠,严正玉,朱建芹,吴叶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946号之二原告:周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荣、刘路,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开惠。被告:严正玉。被告:朱建芹。被告:吴叶培。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森,镇江市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周云与被告吴开惠、严正玉、朱建芹、吴叶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周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云撤诉。审 判 长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人民陪审员 朱和珍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