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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9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云与吴开惠、严正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吴开惠,严正玉,朱建芹,吴叶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946号之二原告:周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荣、刘路,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开惠。被告:严正玉。被告:朱建芹。被告:吴叶培。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森,镇江市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周云与被告吴开惠、严正玉、朱建芹、吴叶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周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云撤诉。审 判 长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人民陪审员  朱和珍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