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齐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593号原告: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孝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波,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齐为国,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所地密山市。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齐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守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