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圆、郑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圆,郑早平,建德市凯悦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43号被执行人方圆,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郑早平,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凯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钱家自然村。法定代表人郑早平。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方圆、郑早平、建德市凯悦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圆、郑早平、建德市凯悦家纺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94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圆所有的浙A×××××及浙A×××××号小型汽车各一辆(现下落不明)。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