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贾金链与王焕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链,王焕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6060号原告:贾金链,男,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焕欢,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贾金链与被告王焕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金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焕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金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将诉讼请求的数额变更为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去津南区八里台镇海尔创新产业区去做物流调度工作,约定报酬每个月4000元。因为被告拖欠报酬,原告只工作到2017年4月底。2017年5月28日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出具欠条承诺15000元在2017年6月20日前还清,另外5000元等资金周转过来再支付。2017年6月27日原告通过南洋派出所找到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焕欢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条1页,主要内容为“王焕欢欠贾金链壹万伍仟元于6月20日归还王焕欢5月28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主要内容为“王焕欢欠贾金链壹万伍仟元于6月20日归还王焕欢5月28日”的欠条1份。因此款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欠原告2016年12月-2017年4月共计5个月的工资20000元,别人欠被告5000元,被告让原告自己去要这5000元,所以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数额为15000元的欠条;这5000元原告还没有要回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15000元的主张,故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本院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已经送达给被告,被告对原告诉请的内容应当知晓,但被告既未提交对原告的诉请予以否认的书面答辩材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焕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劳务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62.5元,由被告王焕欢承担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