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泽森与王正容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森,王正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021号申请人陈泽森,男,汉族,1966年9月1日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大河镇。被执行人王正容,女,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泽森与被执行人王正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正容在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自动履行了调解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02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