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建贞与彭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贞,彭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2587号原告:秦建贞,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东明,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九斤,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菲,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秦建贞与被告彭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代偿款221388.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据实结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利息损失为:以221388.2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建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11日,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菲签订了编号为9221120160011973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3375‰。同日,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告秦建贞、案外人徐雪飞签订《融资保证函》一份,约定:秦建贞、徐雪飞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融资开始日至融资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付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彭菲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17年4月20日,原告秦建贞代被告彭菲向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了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1388.25元。上述款项代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建贞代偿款221388.25元并支付利息(以221388.2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4030元,由被告彭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