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住址: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太平地村*组***号,现住赤峰市。无前科。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凤仪、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赵某将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区西的林地84.15亩用于种植农作物,并在3.888亩林地上建房及建造牛舍,合计占用林地88.038亩。经鉴定,种植农作物地块未对林业种植条件造成毁坏,但原有植被已被破坏。建房及建牛舍地块林业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毁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赵某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赵某将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区西的林地84.15亩用于种植农作物,并在3.888亩林地上建房及建造牛舍。合计占用林地88.038亩。经鉴定,种植农作物地块未对林业种植条件造成毁坏,但原有植被已被破坏。建房及建牛舍地块林业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毁坏。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18日,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太平地村村民举报称,该村村民赵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请求查处。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赵某的女婿。2009年春季赵某在自己所有林地内开始种植农作手。2001年栽过树,没成活;2006年又重新栽的杨树,由于病虫也都死了。后因栽不成树便开始种植农作物。种植了约80多亩。2012年赵某在该地上建了看护房,2014年又建了牛舍。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她与赵某系同村村民。赵某在太平地镇太平地村西粱公路西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时她给帮忙干活。赵某之前在该地内栽过山杏、杨树等,都未成活,后来就种植农作物了。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赵某系同村村民。赵某种植农作物的位址为赤峰市××区西,此地块为林地。他帮赵某栽过树,以前该地块栽植的是锦鸡儿,后来被火烧了,赵某又改造种植山杏、杨树,这两年种植的玉米。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21日10时10分许,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见证人钟利军的见证下,对赵某种植农作物的现场进行勘查、制作图纸并进行拍照。6、调取证据清单、林树证证实,涉案林地权属归被告人赵某所有。7、赤峰市松山区林业局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林地经鉴定,太平地镇太平地村西梁公路西种植农作物、建房及建牛舍用林地面积总计为88.038亩。所占林地均为防护林林地。种植农作物地块未对林业种植条件造成毁坏,但原有植被已被破坏。建房及建牛舍地块林业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毁坏。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自然身份情况。9、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1987年他从太平地村委会承包了160亩荒山,栽的锦鸡。1989年验收合格后发的林权证。2000年由于锦鸡林被火烧过苗已经不全了,他便对锦鸡林进行改造,栽植山杏树。至2001年至2002年山杏树死了,2006年至2007年他又重新栽种杨树,过了两年杨树也死了。2009年他看树也栽不活了就开始在地里种植农作物,直到现在。他在地里建了一栋看护房和牛舍。2005年修通赤高速时占了一部分地,其余地都种农作物了,约有80亩地左右。他种植的农作物的四置范围都在林树证四置范围内。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赵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第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飞飞审 判 员 董晓磊人民陪审员 单世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