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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汪韧与李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韧,李骏,贵阳百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776号之一原告:汪韧,男,满族,1972年2月1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芳,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611983607。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如华,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骏,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第三人:贵阳百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山东路13号11层,注册号520103000385833。法定代表人:王开祥,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苗族,1992年6月2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员工。原告汪韧诉被告李骏、第三人贵阳百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李骏已将原告诉请的款项全额退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预交1150元)及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汪韧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