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办事处石岛社区居民委员会、蓬莱市画河凯源宾馆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办事处石岛社区居民委员会,蓬莱市画河凯源宾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办事处石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办事处石岛社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成,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成,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居委会法律顾问,住蓬莱市黄海花园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市画河凯源宾馆,住所地:蓬莱市府后路。经营者:李爱梅,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上诉人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办事处石岛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办事处石岛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之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办事处石岛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建伟审判员 张燕华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