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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唐昌银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07号罪犯唐昌银,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唐昌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9)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昌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赃款16.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至2015年12月7日三次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至2017年10月8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唐昌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唐昌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雪梅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