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思某军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某军,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578号原告思某军,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被告高某,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某军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思某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思某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某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思某军负担。审判员 魏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