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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思某军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某军,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578号原告思某军,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被告高某,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某军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思某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思某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某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思某军负担。审判员  魏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