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冼就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冼就银,陈日梅,郭李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54号。负责人黎国栋,行长。被执行人冼就银,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陈日梅,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119770920082X,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新建一巷36号。被执行人郭李锐,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冼就银、陈日梅、郭李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所欠债务,对抵押物暂不作处理,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 嘉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