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泉头村泉头农场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岩波,总经理。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