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迎坤、赵焕坤与刘霞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迎坤,赵焕坤,朱丽凤,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异35号申请人:赵迎坤,女,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赵焕坤,女,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申请执行人:朱丽凤,汉族,1933年10月15日出生,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朱丽凤与被执行人刘霞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迎坤、赵焕坤于2017年7月17日向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原申请执行人朱丽凤死亡证明。本院查明,申请人赵迎坤、赵焕坤系原申请执行人朱丽凤长女和次女,无其他子女。原申请执行人朱丽凤于2014年9月23日死亡。本院认为:原申请执行人朱丽凤死亡后,作为其继承人的申请人赵迎坤、赵焕坤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赵迎坤、赵焕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方式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石 谦代理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