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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76号被执行人:张彬,男性,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迓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彬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