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76号被执行人:张彬,男性,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迓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彬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