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邓鑫磊、蔡叶丽社会抚养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鑫磊,蔡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2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园艺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邓鑫磊,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蔡叶丽,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929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征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执行人邓鑫磊、蔡叶丽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7日在湖南省临湘市生育第4个孩子,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其定性为无计划的违法生育。2016年11月10日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的应用解释》的规定作出对邓鑫磊、蔡叶丽共同征收127190元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6年11月11日送达了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9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单位进行了征收催告。在法定期限内方邓鑫磊、蔡叶丽对该行政征收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按期履行缴纳义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929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第X929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刚德审判员 郭桂林审判员 万曙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