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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立新与江诚、庄晓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新,江诚,庄晓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民初1498号原告:周立新,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苏娜,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诚,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庄晓虹,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周立新与被告江诚、庄晓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立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枫、庄晓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诚、庄晓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率至款清之日止)及违约金24000元;2、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4日,两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8年10月1日,同时承诺2017年1月26日前至少归还2万元,但时至今日两被告均未归还原告任何款项。���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讼至法院。江诚、庄晓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4日,江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周立新现金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8年10月1日,可以提前还款。如逾期按借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另收取同期贷款四倍利息。逾期十个工作日未还,除归还本金、利息、滞纳金外,另行支付违约金24000元,并承担周立新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借据另行约定事项中,江诚承诺2017年1月26日前至少归还2万元。江诚、庄晓虹于2014年10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江诚向周立新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借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周立新向江诚提供借款,借款到期后江诚应当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该借款发生在江诚与庄晓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庄晓虹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4日至2018年10月1日,江诚在借据另行约定事项中只承诺于2017年1月26日前至少归还2万元,故本院认定到期借款只有2万元,余下6万元借款并未到期,对周立新主张江诚、庄晓虹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对借款到期部分予以支持。因借款未全到期,双方对到期的2万元借款的利息及违约责任未作明确约定,现周立新主张借款人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4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周立新诉请江诚、庄晓虹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律师代理费为2000元。被告江诚、庄晓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诚、庄晓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立新借款2万元;二、被告江诚、庄晓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立新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周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江诚、庄晓虹负担175元,周立新负担10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双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