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炎陵县神农绿XX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绮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炎陵县神农绿XX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绮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炎陵县神农绿XX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县府路西15、16号。法定代表人:陈铎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绮毅,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上诉人炎陵县神农绿XX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绮毅、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炎陵县神农绿XX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炎陵县神农绿XX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炎陵县神农绿XX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颖仪谢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