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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龚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内0422民初3656号原告:龚某,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