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龚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内0422民初3656号原告:龚某,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