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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红雨与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雨,董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2民初1337号原告:张红雨,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超,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张红雨与被告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装修款47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左右,被告妹妹有一套房子(位于某期某栋某室)需要装修,该房屋的装修由被告承包,被告需要油漆工,找到原告,双方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137平方米)每平方米35元计算劳务费,装修工程在2016年8月31日左右结束,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索要生活费,但是被告称双方系同事关系不会赖账,并且现暂时没钱,工程结束后一分不少的支付给原告。但是在工程结束后很长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装修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到最后无故挑剔工程质量。原告无奈具状起诉。被告未到庭,其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从事家装油漆工工作,被告正好承包了某期某室的装修工程,该房屋建筑面积139.79平方米,套内面积110平方米左右。按照约定墙面全部是墙纸,只涂刷顶面乳胶漆,约定价格按套内面积35元每平方米结算。待原告通知被告验收时,发现原告的工程根本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被告要求原告将没有做好的部分重做,而原告提出无理要求,要求付清工程款,否则不予修复,双方因此多次未能谈妥。最后一次,原告带来砍斧,砍砸房间墙壁,双方由此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此事过后,原告仍未对其装修工程进行修复,被告只好另外找人将原告破坏的及未达标的工程进行了修复。综上,请求依法公正判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为:接待报警三联单、询问笔录、录音材料,证明:1、原告向被告讨要装修款、双方发生纠纷的过程。2、房屋业主已将全部工程款付给了被告。原告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接待报警三联单、询问笔录,予以认定。2、录音材料,根据录音内容,对工程完工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未到庭举证,其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交如下证据: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被告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的证据反映的是双方纠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情况,该证据与本案法律关系的处理没有关联,本案中不作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承包安庆市阳光三期一住宅的装修工程,原告系油漆工,被告将装修工程中的油漆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约定按面积每平方米35元结算劳务费。工程装修结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抗辩原告的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予付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报警备案。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约定按房屋面积结算劳务费,但对于面积结算依据是房屋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存在争议,原告虽主张按建筑面积结算,但未能提供证据,故本院按被告认可的房屋使用面积110平方米计算油漆工程劳务费为385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虽抗辩油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对此未能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红雨劳务费3850元。驳回原告张红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