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朱文保与王立民、汪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部分撤诉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保,王立民,汪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174号原告:朱文保,男,194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立民,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汪德林,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保与被告王立民、汪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汪德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文保撤回对汪德林的起诉。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刘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