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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叶敏华、罗建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敏华,罗建冲,杜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财保18号申请人:叶敏华,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罗建冲,男,1978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杜洪英,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叶敏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建冲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杜洪英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R×××××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各一辆在价值2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编号为(2017)友帮达佛保第040329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建冲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杜洪英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R×××××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各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文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