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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毛、吴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毛,吴双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378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新晃农商行职工,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小毛,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吴双凤,女,1986年4月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毛、吴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毛、吴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小海人民陪审员  李明灯人民陪审员  胡启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