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辽0293民初103号张志良与杨占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良,杨占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103号原告:张志良,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址大连市高新园区。被告:杨占龙,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址大连市高新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凤波(系被告妻子),女,1972年7月5日出生,现住址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张志良与被告杨占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志良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良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张志良负担。审判员 包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