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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1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谌能文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谌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地江油市科技路291号负责人:张晓琴被执行人谌能文,男,生于1979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6月2日,被执行人谌能文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将(2016)川07民终17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四川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谌能文的债权1916727.12元与自己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55300元进行品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破产申请,被执行人的债务为2016年11月25日判决确认。在本案中,因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管理人对(2016)川07民终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被执行人请求将双方互负债务进行抵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支付车辆的逾期占用费、受理费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