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焕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焕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焕福,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涿州市,现住。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焕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焕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4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金焕福驾驶冀F×××××二轮摩托车沿涿州市百尺竿镇葱园村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荷花路口右转弯时,与赵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刮撞,后电动自行车又与张某头东尾西停放在路口的冀F×××××小型轿车相剐蹭,致使三方车辆损坏金焕福、赵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金焕福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焕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认为被告人金焕福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金焕福对起诉指控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金焕福酒后驾驶冀F×××××红色金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涿州市葱园村由南向北行驶至荷花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赵某相刮撞,电动自行车又与张某头东尾西停放的冀F×××××小型轿车相剐,致使三方车辆损坏,金焕福、赵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金焕福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焕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金焕福的供述:2016年6月14日12时50分许,其推着儿子金志国的冀F×××××二轮摩托车去补胎,后走累了就打着火骑行。其沿葱园村村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荷花路口,路口北侧电力部门正在施工架线,其一上道就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其当时慌了,没有刹车直接撞在电动自行车上,电动自行车被撞倒地后又刮了一辆停放的白色轿车,其与电动自行车骑车人都摔倒受了伤。事故发生前,其曾喝了二两白酒。2、赵某的陈述:2016年6月14日12时50分许,其骑电动自行车沿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葱园村北,当时路口北侧停放一辆白色轿车,路北有电工正在架线施工,其就从车辆的东南侧通过,这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南向东上荷花路直接撞在其电动自行车上,二轮摩托车前轮撞到其左腿。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是一名老年男子。3、张某的证言:2016年6月14日12时50分许,因荷花路葱园村北路口施工,其将冀F×××××小型轿车逆向停放在路北侧后下车查看施工情况,这时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从葱园村出来上了荷花路,冲着其车驶来,同时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挡在其车南侧,二轮摩托车先撞到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又刮到其逆向停放的冀F×××××小型轿车右侧。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都受了伤,其报了警。4、徐某田的证言:2016年6月14日12时50分许,其正在荷花路葱园村北路口施工架线,张某来到现场,将车头东尾西停放在路口北侧。其与张某正在指挥工人干活,听到有摩托车的响声,接着听到咣当一声,其回头看到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驾驶人都倒在地上。张某的车也被撞了。于是其打了120,张某报了警。5、证人韩某的证言与徐某田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6、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涿公交认字(2016)第2016001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金焕福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状况。8、道路条件鉴定表证实事故地点位于涿州市荷花路葱园村北路口,乡村道路,视距良好,无障碍。9、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实:冀F×××××二轮摩托车技术性能良好,冀F×××××轿车技术性能良好。10、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书证实:现场无刹车痕迹,根据司机口述冀F×××××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车速约30公里/小时。11、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证实:冀F×××××二轮摩托车车前部损坏变形;冀F×××××白色福特轿车左后车门损坏,距地面高约50公分;电动自行车前轮及前叉左侧凹进变形。12、冀F×××××金城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居民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金焕福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张某驾驶证复印件、冀F×××××行驶证复印件、赵某常住人口信息,以上证据证实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证实未查询到金焕福已办理驾驶证信息。13、赵森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14、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证实:金焕福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5.6mg/100ml。15、涿州市公安局公(涿)鉴(法医)字(2016)00630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e之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16、送达回执。17、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4月13日,涿州市人民法院就赵某诉金焕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张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做出判决,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641元,金焕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01元,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赵某鉴定费422.7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419元。18、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证实未查到金焕福的违法犯罪记录。19、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金焕福到案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焕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且系初犯并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焕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顿晓峰审判员 柴秋瑾审判员 裴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