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秀永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永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9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秀永,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图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安图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8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6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秀永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秀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于秀永为砍伐烧柴,擅自进入安图森林经营局东明林场174林班4小班内,用油锯盗伐林木51株。经鉴定,于秀永所盗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3.7306立方米。被告人于秀永系被动到案。另查明,公安机关已扣押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涉案赃物已被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于秀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秀永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秀永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秀永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秀永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且赃物已被追还,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于秀永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于秀永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秀永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由扣押机关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