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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向博与余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博,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向博,男性,1985年6月27日出生,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余波,男性,1990年5月17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向博与余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余波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匡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