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建辉与钟元东、珠海市西部康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辉,钟元东,珠海市西部康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392号原告:陈建辉,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李昕芫,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元东,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被告:珠海市西部康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三灶镇鱼月村实发新村集资楼***房。法定代表人:钟元乐。原告陈建辉诉被告钟元乐、珠海市西部康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0元,由原告陈建辉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美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