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继军、杨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继军,杨艳平,王猛,杨涛,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湖北中圣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继军,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艳平(系沈继军之妻),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猛,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审被告:杨涛,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审被告: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继军,董事长。原审被告:湖北中圣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村��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204室)。法定代表人:杨涛,执行董事。上诉人沈继军、杨艳平因与被上诉人王猛、原审被告杨涛、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湖北中圣化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沈继军、杨艳平以与王猛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继军、杨艳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继军、杨艳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富审判员 刘 莹审判员 熊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