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文盲,劳务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祥刚、黄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余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和县历阳镇文昌路“森林鸟”专卖店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余某有酒后驾驶机动嫌疑,经抽血送检,余被告人加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晚,被告人余某在和县历阳镇花园大酒店喝酒,酒后其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文昌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20分许,行驶至文昌路“森林鸟”专卖店门口路段时,与孙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余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和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二份。2017年4月20日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液样品进行检验,被告人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1mg/100ml。2017年5月3日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余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视频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06.1mg/100ml,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某的刑期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