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与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649号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大道。法定代表人:郭金成,董事长。被告:张建华,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