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熊盛勇与林登于何玉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盛勇,林登于,何玉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898号原告:熊盛勇,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余,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俊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登于,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操,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熊盛勇与被告林登于、何玉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熊盛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盛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盛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熊盛勇负担。审判员 刘 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娅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